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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与杨伏军、姚海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杨伏军,姚海泉,沈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87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杨伏军,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海泉,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沈炳玲,女,1964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全民二初字第0026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伏军、姚海泉、沈炳玲银行账户余额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