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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洪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红宇与纪可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纪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洪民初字第68号原告王xx,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安达市升平镇拥护村。身份证号码×××被告纪xx,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原告王xx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xx经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我与纪xx于2007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纪xx,现年9岁。婚后无��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与被告感情不和,经常口角打仗,纪xx于2012年9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被告纪可新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纪xx现年9岁。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常口角打仗,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王xx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纪xx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到法庭的肇东市洪河乡日光村村民委员会出俱的证明纪xx于2012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介绍信和原、被告的结婚证在卷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不和长期分居,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3年时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王xx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原告诉请有理,应予支持。原、被告婚生女xx应由原告王xx抚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五项、第三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xx与被告纪xx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纪xx现年9岁,由原告王xx自费抚养。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正忠代理审判员  邵立权人民陪审员  张崇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雪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