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再重终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明禄与孙平、浏阳市大围山国有林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明禄,孙平,浏阳市大围山国有林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再重终字第00410号上诉人杨明禄。委托代理人李仕杰。被上诉人孙平。第三人浏阳市大围山国有林场。法定代表人涂向阳,场长。委托代理人杨飞跃,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明禄与孙平、浏阳市大围山国有林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作出(2013)浏民重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判决后,杨明禄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明禄及代理人李仕杰,被上诉人孙平、浏阳市大围山国有林场的代理人杨飞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杨明禄诉孙平、浏阳市大围山国有林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3)浏民重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而杨开荣已于2014年3月24日死亡。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应依法追加杨开荣的继承人参与诉讼,再作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3)浏民重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龙新国审判员王波代理审判员严新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李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