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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7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四川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7007号原告贾某某被告四川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伏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7.5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