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永堃与李正川、罗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堃,李正川,罗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712号原告林��堃,男,1975年9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代理人熊金平,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川,男,198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罗铈,男,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堃诉被告李正川、罗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堃以已与被告罗铈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永堃申请撤回对被告罗铈的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堃撤回对被告罗铈的起诉。审判员 马  勋  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