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7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文星大厦店、宁波果子地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374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文星大厦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119号,组织机构代码58573008-3。代表人UENOISAO(上野功),该店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红,女,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宁波果子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裘市村裘市大街,组织机构代码58397574-9。法定代表人黄大军,宁波果子地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平,男,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与被告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文星大厦店、宁波果子地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周开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开礼负担。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凤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