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0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王晓飞申请执行孙占武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飞,孙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1751号申请人王晓飞,女,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职工,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孙占武,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农民,现住巴林左旗。申请人王晓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占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孙占武退耕还林及粮食补贴款3.1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永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敬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