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少英与冯丽峰侵占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英,冯丽峰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254号自诉人:李少英,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24,户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冯宝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龙口。被告人:冯丽峰,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28,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自诉人李少英以被告人冯丽峰犯侵占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含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返还774663.95元,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调整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李少英对被告人冯丽峰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施锦琪人民陪审员 易国坚人民陪审员 胡换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嘉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