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314号原告:辛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辛某某承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