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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2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旭凯与翁其霖、叶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2216-1号原告刘旭凯,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代理人安歆,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其霖,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现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叶秀敏,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现住南平市建阳区。共同委托代理人游义燮,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旭凯与被告翁其霖、叶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00元,依法减半收取7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50元,由原告刘旭凯负担。审判员刘仲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虞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