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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卢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刑初字第19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农民。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州市看守所。宜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卢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卢某身为宜州市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利用其经手、临时管理公司混凝土销售款的职务便利,私自截留公司货款53780元,其中截留“刘方秀歌仙桥”项目货款28880元,截留“黄金明宜州市民族中学”项目货款11000元,截留“黄磊35KV祥贝电站”项目货款139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身为宜州市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利用其经手、临时管理公司混凝土销售款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货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卢某任宜州市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销售员职务,其职责为对本公司混凝土进行销售并催收销售款后上交公司。卢某利用经手、临时管理公司混凝土销售款的职务便利,在收到黄某甲支付“黄磊35KV祥贝电站”项目的货款13900元、黄某乙支付“刘方秀歌仙桥”项目货款28880元、黄某丙支付“黄金明宜州市民族中学”项目货款11000元,共计53780元货款后,未按规定上交公司,而是私自截留用于个人消费。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电脑咨询单,劳动合同书,询证函,砼供货合同履行情况考核表,转账业务凭证,无折存款业务回单,银行流水单,收据,情况说明,被害单位员工周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覃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卢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身为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537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二、被告人卢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宜州市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人民币537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韦 焜代理审判员  韦银珠人民陪审员  韦彩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保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