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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肖建军与陈吉明、梁领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吉明,肖建军,梁领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8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吉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现住址:珠海市。委托代理人:缪亚峰,广东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占昌狮,广东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建军,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陈小姗,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锦兰,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梁领花,女,汉族,住所地:珠海市。上诉人陈吉明因与被上诉人肖建军及原审被告梁领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吉明于2015年9月15日以与肖建军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了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向本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及款项履行完毕的收条。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吉明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法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且双方的纠纷因和解已了结,对其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吉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上诉人陈吉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泉审 判 员  詹洁代理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