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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5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雷强胜与王巧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东开发区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强胜,王巧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东开发区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未民初字第05193号原告雷强胜,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媛,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巧红,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东开发区营业部。负责人袁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晓维,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强胜与被告王巧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东开发区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强胜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强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4.50元,剩余54.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薛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