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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与金春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去,金春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202号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去,住所为敦化市。法定代表人:张然,满族,住敦化市。被告:金春爱,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诉被告金春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臧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