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刑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柯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灵刑初字第0042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8日主动到灵璧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宿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5〕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灵璧县娄庄镇大山村村委会因需要修建农田水利工程,于2014年2月2日书面通知该村村民魏某,要求魏某限期采伐其位于该村魏娄庄北南北路两侧的268棵杨树。2014年3月,魏某通过娄某介绍,将该批杨树以16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柯某,并口头约定由柯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被告人柯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4年3月18日开始,雇佣工人将该批杨树全部伐完。经灵璧县林业局鉴定,被采伐的杨树林木蓄积为40.291立方米。2015年5月8日,被告人柯某到灵璧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所指控的事实,在庭审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柯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40.29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灵璧县娄庄镇大山村村民委员会因修建农田水利工程需要,于2014年2月2日书面通知该村村民魏某,要求魏某限期采伐其位于该村魏娄庄北南北路两侧的268棵杨树。2014年3月18日左右,魏某通过娄某介绍,将该批杨树以16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柯某,并口头约定由被告人柯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协议达成后,被告人柯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将该批杨树全部伐完,并将该批滥伐的木材倒卖。经灵璧县林业局鉴定,被采伐的杨树林木蓄积为40.291立方米。2015年5月8日,被告人柯某主动到灵璧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违反森林法相关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40.29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社会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自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飒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