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卢向会诉甘肃中大钛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461号原告卢向会,男,生于1971年2月,汉族,住民勤县。被告甘肃中大钛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海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卢向会诉被告甘肃中大钛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明确的名称、住所地等项。本案中,原告在起诉状中注明被告甘肃中大钛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民勤县红沙岗镇,本院在送达时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发现,该处已无被告的办公人员,多次拨打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号码亦无法将其传唤到庭,在本院多次向原告电话通知其交纳公告送达的费用,原告亦没有交纳,导致诉讼材料无法送达。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交纳公告送达的费用,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向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卢向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中文代理审判员 王国华人民陪审员 马兴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