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陈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734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案件)(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734号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晓斌。委托代理人陈荣。被告陈晨。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陈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683.3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滞纳金(从2013年1月起算)。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存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