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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6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罪犯邵作成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作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212号罪犯邵作成,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明光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明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作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邵作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在安徽省庐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宜全、尼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张太平、刘洁,罪犯邵作成、证人朱学飞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邵作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邵作成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邵作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受贿26万元,案发后全部退赃;罚金五万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庐江监狱提供的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及罪犯邵作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邵作成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三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证人邵作成的同监区服刑罪犯朱学飞的证言证实,罪犯邵作成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明光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单据证实,该犯受贿26万元,案发后全部退赃;没收财产五万元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邵作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作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