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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民终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四润与文二女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四润,文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四润,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X乡X村人,农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王强,北京恒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二女,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X乡X村人,农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王小强,山东省龙口市徐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四润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鲁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四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强、被上诉人文二女之委托代理人王小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鲁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鲁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殷 莉审判员 边艳桃审判员 丰德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崤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