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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法执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候福与刘俊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侯福,刘俊岐,赵俊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1116号申请执行人杨侯福,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刘俊岐,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赵俊喜,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4)伊民初字第141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俊岐所有的起亚牌轿车一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4)伊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俊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查封到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俊岐所有的起亚牌轿车一辆予以续行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新吉乐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