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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包智才申请崔利君健康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智才,崔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527号申请人包智才,男,14岁,蒙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包长安,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崔利君,男,14岁,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崔宏伟、陈凤玲,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包智才申请崔利君健康权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3月23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被执行人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6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宏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