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14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苏州裕诚车业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苏州裕诚车业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民初字第01289号民事调解书与张骏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裕诚车业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张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414-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裕诚车业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燕,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骏锋申请执行人苏州裕诚车业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民初字第0128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张骏锋未能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1414号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骏锋银行存款12320元,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营业部,账号:45×××1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