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民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马某等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民初字第0006号原告马某,无职业。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吉安,农民。委托代理人向宗发,襄阳市襄城区庞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被告李某不服判决,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鄂襄阳中民一终字第0014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吉安、向宗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长 尚万宝审判员 徐德芹审判员 王继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奇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