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季飞与李玉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422号申请执行人季飞,居民。被执行人李玉春,居民。原告季飞诉被告李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李玉春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300元。逾期后,李玉春未履行给付义务,季飞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玉春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李玉春外出打工无法查找准确下落,申请人季飞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玉春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李玉春外出打工无法查找准确下落,申请人季飞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季飞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