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金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512号被执行人:张金国。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金国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对被执行人处罚金10万元。2、责令退赔688712元。以上二项的执行,已执行0元,未执行788712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大鹏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崔思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