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黄绍国与李锦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国,李锦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264号原告黄绍国。被告李锦宗。原告黄绍国与被告李锦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绍国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绍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绍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运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国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