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陶飞、郭旭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飞,郭旭宝,杨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268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组织机构代码80543663-7。委托代理人吴立新,该联社职工。被告陶飞,女,1989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郭旭宝,男,1964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杨羽,男,1982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陶飞、郭旭宝、杨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肖 民审 判 员  李桤三代理审判员  孙学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绍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