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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97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住云南省普洱市。委托代理人:王龙,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甲,住安徽省太和县。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1月5日,张某与王某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0月14日,张某生育女儿王某乙。婚后张某与王某甲婚后感情尚好,只是近年来二人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月5日,张某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王某甲自愿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且生育有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是近年来双方聚少离多,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加强沟通,是有和好的可能的。故对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许张某与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张某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只是近两年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错误;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也谈不上两人感情确实破裂;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案争议焦点: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只是近两年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是否正确;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本院认为:张某与王某甲自愿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且生育有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张某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只是近两年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错误及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也谈不上两人感情确实破裂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只是近年来双方聚少离多,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加强沟通,是有和好的可能的及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并无不当。张某上诉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代    巍审判员 许  敏  灵审判员 罗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春之(代)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