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颍执字第006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常玲利与李德琴、李晓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玲利,李德琴,李晓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颍执字第00690-3号申请执行人常玲利,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李德琴,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李晓山,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玲利与被执行人李德琴、李晓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玲利将被执行人李德琴、李晓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李德琴、李晓山有履行能力而拒绝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入下:将被执行人李德琴、李晓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准许申请执行人陈根库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已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修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