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民二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与陈俊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陈俊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8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负责人:王辉。委托代理人:张听伟,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志朋,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义,男,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诉被告陈俊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李云凯审 判 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