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元美与赤壁市帝星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美,赤壁市帝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714号申请执行人:张元美,女。被执行人:赤壁市帝星服饰有限公司,地址赤壁市。法定代表人:钟燮鎏。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张元美与赤壁市帝星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鄂赤壁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赤壁帝星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张元美工资608元。本院已执行6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赤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纯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