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5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与马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5681号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直沽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志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新,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马曜。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