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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二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浙江晟丰包装有限公司、江西柯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晟丰包装有限公司,江西柯美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二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晟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开化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玉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柯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经济开发区西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汉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序体,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晟丰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柯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萍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9月15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浙江晟丰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晟丰包装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二审相关的诉讼权利,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晟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45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27元,由上诉人浙江晟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颖审判员 肖玉华审判员 王 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