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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治国与师彦平、杨芳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国,师彦平,杨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张治国。被执行人师彦平。被执行人杨芳玲。申请执行人张治国与被执行人师彦平、杨芳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敦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治国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师彦平、杨芳玲未全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我院查明被执行人杨芳玲在中国农业银行敦煌沙州北路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芳玲在中国农业银行敦煌沙州北路分理处6228483628192XXXXXX账户存款8562元至敦煌市人民法院账户(户名:敦煌市人民法院,账号:2713036409024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迎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文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