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3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向新华与白世怀、王贵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327-3号申请执行人向新华。被执行人白世怀。被执行人王贵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8月15日向被执行人白世怀、王贵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世怀、王贵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贵玉的存款人民币1412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