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龙太春与杭州珏创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太春,杭州珏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龙太春。被告:杭州珏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号7幢201室。法定代表人:陈燮阳。原告龙太春诉被告杭州珏创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由于原告龙太春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