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小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袁晓珍与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晓珍,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莲民小额字第00035号原告袁晓珍,男,汉族。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晓珍与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双方和解,原告袁晓珍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晓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本院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