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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540一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国亮与李振、王文艳、陈学军、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亮,李振,王文艳,陈学军,王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540一2号申请执行人:赵国亮,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李振,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王文艳,女,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陈学军,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王威,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赵国亮与李振、王文艳、陈学军、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临民一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被告李振、王文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学军、王威负连带清偿责任,权利人赵国亮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李振、王文艳、陈学军、王威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国亮借款计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李振、王文艳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详,家中只有位于临泉县城中路西侧环卫站家属院堂屋三间偏房二间及院落一处(房产证号为;20080422)可供执行现已被查封,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桂林审 判 员  张世东代理审判员  刘 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