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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上海涂师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涂师涂装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曼芬。委托代理人陈玉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顾耀明。委托代理人闵曼君、张成瑞,上海闵曼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涂师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涂师涂装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崇明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12月初,涂师涂装公司所属牌号为沪F1XX**轻型厢式货车由其公司总经理陈玉峰至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动车回收中心”)办理了黄标车提前一年报废手续。机动车回收中心办事人员提供《办理指南》一份,该指南显示:一、登录网站,输入牌照号码,如果状态显示“拖车确认”表示可以自送车辆,送车时带好回收中心开具的《领单告知凭证》;2、如果状态显示“已打印未办证”,则可以来盖章(公车)或者签字(私车);3、如果状态显示“已办证”,请带好《领单告知凭证》来回收中心领取报废证明。黑体加粗注明:如享有黄标车补贴/老旧车补贴,请将行驶证产证正反面复印件复印好,以便备用。2015年1月12日,陈玉峰至机动车回收中心领取了《上海市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以下简称“更新证明”)、《上海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下简称“回收证明”)等材料。2015年3月2日,涂师涂装公司的办事人员至机动车回收中心办理补贴申请时,被告知该政府补贴已于2015年2月15日截止。现涂师涂装公司认为因机动车回收中心公布的信息不对称致使其丧失了申请政府补贴的机会,造成了涂师涂装公司的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机动车回收中心赔偿涂师涂装公司政府补贴损失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公证费3,020元、交通费300元以及人工费1,000元。另查明,登录网址www.smrs.com.cn,输入本案所涉车辆牌号,报废车辆报废信息栏显示当前状态为:已办证,请车主于2个工作日后前来回收中心领取相关单证。再查明,《上海市黄标车淘汰补贴操作指南》第2条载明:黄标车在本市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类组织;提前一年以上(含一年)报废;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和环保检验的。符合以上要求的,可以申请补贴。第3条载明:注销报废流程……→车主可上网查询注销报废进度,确认进入“已办证”状态后,可到补贴申请受理点(上海机动车回收中心)办理确认注销手续→车辆补贴申报流程:现场获取《上海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上海市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或《上海市机动车注销证明》,并提出黄标车补贴申请→车主获取《上海市黄标车淘汰补贴申请表》,个人车辆由车主签字确认,单位车辆加盖单位公章确认→车主提交黄标车淘汰补贴申请的相关材料,受理窗口当场完成审核,并告知车主审核结果→审核合格后40个工作日将政府补贴资金划拨至由车主名义开立的储蓄账户(个人)或开户银行账户(单位)。第6条载明:本次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补贴标准第二阶段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办理报废的,最终受理时间可延长到2015年1月31日。对应本案所涉车辆的补贴标准为10,000元。涂师涂装公司自认在机动车回收中心大厅内拿到了上述指南,并知晓指南中注明的最终受理时间为2015年1月31日。同时自认在2015年1月12日领取两证时,因办理申请补贴的人很多而没有当天办理。2015年2月2日,机动车回收中心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的补充办理意见》,并附相关部门形成的专题会议纪要,该纪要明确对于提前淘汰的符合补贴条件的黄标车,只要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车交至汽车报废回收企业办理报废的,补贴最终受理时间可延长到2015年2月15日。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涂师涂装公司错失黄标车政府补贴,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否由机动车回收中心过错所致。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涂师涂装公司按机动车回收中心提供的《办理指南》完成了相应的报废步骤,而该指南中明确载明如果状态显示“已办证”,请带好相关证明来回收中心领取报废证明。涂师涂装公司据此也于2015年1月12日至机动车回收中心领取了相关单证。其次,机动车回收中心将《上海市黄标车淘汰补贴操作指南》置放于办理大厅,涂师涂装公司也因此获取上述指南,并知悉相关流程。该操作指南中明确载明车辆补贴申请流程为现场获取《更新证明》、《回收证明》,并提出补贴申请,同时载明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31日。涂师涂装公司在领取《更新证明》、《回收证明》时就可以当场提交补贴申请。涂师涂装公司之所以未提交申请是因办理相同手续的人太多而自行放弃于领取单证当日现场申请,而且在明知的截止时间期限内亦未至机动车回收中心提交申请手续,损失系其自身怠于申请所致;再次,机动车回收中心网站中显示的报废车辆报废信息是否足以导致涂师涂装公司误解了补贴申请期限的延长。登录机动车回收中心提供的《办理指南》中的网址,输入本案所涉车辆牌号,显示车辆当前状态为“已办证请车主于2个工作日后前来回收中心领取相关单证”。该内容应当理解为证已办妥,并于2日后前来领取相关单证。该信息告知的人群必然是已完成各种报废手续、只等待领取单证的车主。因该信息中并未有补贴申请期限延长之告知,涂师涂装公司作为已领取相关单证的车主,应当另行按补贴申报流程,在领取相关单证后及时提出黄标车补贴申请,故机动车回收中心公布的信息未有瑕疵,不足以导致涂师涂装公司误解为补贴申请期限的延长。综上,原审法院认为,涂师涂装公司错失黄标车补贴申请时机,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故对涂师涂装公司要求机动车回收中心赔偿损失之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涂师涂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计79元,由涂师涂装公司负担。判决后,涂师涂装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机动车回收中心在网上发出“已办证请车主于2个工作日后前来回收中心领取相关单证”的信息告知的人群是已完成各种报废手续、只等待领取单证的车主,那么机动车回收中心将该信息发给已经拿到单证的涂师涂装公司明显错误,足以导致涂师涂装公司对申请补贴时间产生误解,故机动车回收中心应赔偿涂师涂装公司错失黄标车政府补贴的损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涂师涂装公司的诉讼请求。机动车回收中心答辩称:不同意涂师涂装公司的上诉请求。机动车回收中心在涂师涂装公司已经领证的情况下仍向其发出“已办证请车主于2个工作日后前来回收中心领取相关单证”的信息与涂师涂装公司错过报废补贴时间而导致其申请不到政府补贴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涂师涂装公司怠于行使补贴申请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仍然是涂师涂装公司错失黄标车政府补贴是否机动车回收中心的过错造成。从本案现有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看,涂师涂装公司已经在机动车回收中心拿到了《上海市黄标车淘汰补贴操作指南》,知悉车辆补贴申请流程,并知晓指南中注明的最终受理时间为2015年1月31日。涂师涂装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至机动车回收中心领取了相关单证,应当按补贴申报流程及时提出黄标车补贴申请。涂师涂装公司在领取《更新证明》、《回收证明》当日就可以提交补贴申请。涂师涂装公司之所以未提交申请是因办理相同手续的人太多,之后涂师涂装公司也未在截止期限届满前至机动车回收中心提交申请手续。随后,机动车回收中心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的补充办理意见》,明确将补贴最终受理时间延长到2015年2月15日。涂师涂装公司完全可以从该网站上获悉上述通知内容,但涂师涂装公司也未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向机动车回收中心提交申请手续。综上所述,涂师涂装公司错失黄标车政府补贴是由于其自身怠于提交申请所致,与机动车回收中心发出的“已办证请车主于2个工作日后前来回收中心领取相关单证”的信息没有因果关系,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涂师涂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元,由上诉人上海涂师涂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志红审判员  杨喆明审判员  陶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秋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