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翟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892号原告翟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翟某负担100元。审判员 祝继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