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丘市矿山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矿山机械厂。负责人王福顺,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玉门佳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红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丘市矿山机械厂与被执行人玉门佳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玉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玉门佳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安丘市矿山机械厂案件款51549.5元,并承担诉讼费831元,执行费686元,共计53066.5元。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玉门佳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停产数年,无银行存款,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终结本院(2013)玉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可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文礼审 判 员 梁林春代理审判员 梁 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万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