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执四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法定代表人张会清,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晨风路19号。法定代表人丁海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8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国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