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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夏宏猷与武汉柒拾年代商贸有限公司、黄开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宏猷,武汉柒拾年代商贸有限公司,黄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85号申请人夏宏猷,委托代理人沈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妮(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柒拾年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楚天星座D单元9层6室。法定代表人夏振强,董事长。被申请人黄开,申请人夏宏猷因股权转让纠纷,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柒拾年代商贸有限公司、黄开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夏宏猷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93-1072单元8层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号,建筑面积93.79平方米)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宏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柒拾年代商贸有限公司、黄开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夏宏猷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93-1072单元8层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号,建筑面积93.79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