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唐章利与田义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章利,田义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00号原告:唐章利,农民。被告:田义将,农民。原告唐章利与被告田义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守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章利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章利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章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章利负担。审判员  郑守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