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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1254号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某某,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勇、李俊志,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磊人民陪审员  刘海成人民陪审员  周宝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古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