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维权、项光宇与项光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权,项光宇,孙玉柱,林钟林,孔菊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362号原告:张维权。委托代理人:张炘、白福阳,浙江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光宇。委托代理人:金贵。第三人:孙玉柱。第三人:林钟林。第三人:孔菊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权诉被告项光宇、第三人孙玉柱、林钟林、孔菊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34元,减半收取3767元,由原告张维权负担。审 判 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范定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