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崖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许忍思与孙军英、刘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忍思,孙军英,刘秀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商初字第116号原告许忍思,居民。被告孙军英,居民。被告刘秀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忍思与被告孙军英、刘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忍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许忍思负担。审判员 万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滕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