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戴月平与金永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月平,金永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285号原告:戴月平。被告:金永满。原告戴月平与被告金永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邬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丽燕、人民陪审员王守南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月平诉称:2009年4月1日,被告金永满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约定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按季付息,然借款到期后,被告金永满只支付至2012年4月24日止的利息,此后未能归还借款本息,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金永满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38330元,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2年4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戴月平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邬 勇审 判 员 冯丽燕人民陪审员 王守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夏金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