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营山县残疾人联合会与四川省营山小桥中学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营山县残疾人联合会,四川省营山小桥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营执字第352号申请人营山县残疾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张其锐,理事长。被申请人四川省营山小桥中学校法定代表人陈明祥,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营非执审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小桥中学校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小桥中学校在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桥支行账户88130120020800378上人民币32051.00元扣划至营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账号2244810104000219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营山支行。执行员 刘永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宛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