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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日照润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大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润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大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中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日照润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惠英,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大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玟光,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日执字第91号委托执行函和(2015)日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的日照润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大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湖南大惟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湘潭县,为加强执行管理,节约执行成本,将本案指定至湘潭县人民法院更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潭中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日照润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大惟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雄审 判 员  张雪峰审 判 员  肖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符程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